一、贵州省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筑职工门诊慢性疾病待遇
符合门诊慢性疾病条件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疾病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1.2万元。
同时,享受公务员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还可单独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二、执行日期
本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纳入省本级管理的铁路、电力系统参照执行。
三、政策主要适用对象
《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参保人员;
(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参保人员;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参保人员;
(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参保人员;
(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