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常态化受理公告》相关规定,
泰州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如下: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持有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含5年内已转让或被征收拆(搬)迁房产,5年期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向前推算,下同);
④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和大型农机具、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⑦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籍,且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以下;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和大型农机具、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⑥1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人户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⑦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0%以下;
③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⑥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裸车交易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
⑦1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户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⑧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注意:公告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不包含姜堰区,由姜堰区另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