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参保人提出长护保险失能评估及待遇申请,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相关病史资料等规定的材料,向长护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初筛表》、《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
(2)初审。承办机构收到长护保险失能评估及待遇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3)评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承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含2名)失能评估人员现场评估。市长护保险失能评估委员会,根据失能评估结果作出失能等级评估结论。对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承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在社保经办机构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家照护)或入住机构(机构照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出具《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通知书》,盖章确认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参保人不符合评估结论的,可要求组织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