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2018年1月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请截止日期:截止11月30日
返还标准:
1.对不减员的单位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按2018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
2.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额或出口额下降并有减员但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的参保企业,按60%返还;
3.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单位、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的单位,按50%返还。
同一单位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且单位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