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

地方特产2022-04-01 18:16:14佚名

  1、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4、当前在外省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若历史上曾在本市缴存的,当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已销户;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在全国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7、所购房屋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借款人必须是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情况: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2、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6、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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