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跨省转移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省内转移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随本市用人单位参保的(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除外);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待遇领取地的。按缴费年限满10年确定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待遇领取地,或因都没满10年时,以户籍所在地确定待遇领取地。
办理材料
1、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本市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转入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提供转移人武汉市户籍簿、劳动合同、单位申请转入报告、现武汉市个人编号、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等资料,审核通过后,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
2、凭户口原件和转移地《社会保险转移清单》到财务窗口办理基金到账确认手续;
3、资金到账后,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
办理地点
武汉各区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