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港澳台居民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得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三)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六)必须是购买本市住房的产权人,且所购买房屋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七)能够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借款人应当符合除上述第(六)、(七)项外的其他全部条件。
注:
借款申请人除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关系证明及购房合同等办理本市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相关材料。
借款申请人未婚或者已婚、离异但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供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婚姻证明; 借款申请人已婚、离异且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供内地(大陆)的婚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