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申报登记
▶服务对象
本市籍居民的新生儿
▶受理条件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亲或者母亲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出生申报)
▶办理地点
户籍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申报材料
a、结婚证
b、居民户口簿
c、居民身份证
e、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