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生医保政策主要包括:
覆盖范围
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待遇享受期
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第二年8月31日
普通门诊报销
1.须到高校科研院所指定的医疗机构
2.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
3.经校医院同意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费用,由校医院按规定报销。
住院报销
1.大学生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2.大学生医保住院待遇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执行。
3.其中,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我市大学生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
4.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5.住院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6.对我市大学生中符合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7.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8.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5万元。
重症(慢性)疾病
1.由高校、科研院所持该生近期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
2.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
3.符合规定的,确定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4.就医购药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5.大学生门诊重症治疗,其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70%。
异地住院报销
1.在异地住院治疗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2.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高校、科研院所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大病保险
大学生参加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2万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