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牌条件:
上牌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 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 kg。
e)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 V。
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 W。
g) 铭牌应当用中文标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等。铭牌上标明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
H) 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前管和中接头应当优先考虑)表面.应当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唯一的整车编码 。
I) 电动机编码至少应当包括电动机功率和电压的信息,并应当永久性地刻制在电动机外壳上。
J) 产品合格证应当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或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电池种类等。上述信息还应当具有可识读的二维码等信息码。
k) 使用电驱动功 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 km/h;b)使用电助动功能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l) 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 mm。
m) 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 mm。
n) 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 mm。
o) 电动自行车应当有车速提示音,并符合下列要求:当行驶车速达到15 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
办理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非苏州户籍还需居住证原件)
②车辆合格证、发票和车辆。
③非本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如使用电子发票,须打印,网购车辆须同时出示网上购车记录(其中2021年2月1日起苏州地区开出的电子发票必须实名开具并备注车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