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简介
(一)扣除范围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注意:"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碑定的其它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三)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且;
①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按规定分别扣除。
(四)扣除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