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专项附属扣除申报条件

地方特产2022-09-15 16:11:45未知

  六项专项附属扣除的申报条件: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3岁——博士(学龄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二)扣除方式:

  1.选择父母一方扣除。

  2.父母双方各扣50%。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扣除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年度扣除36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年度扣除3600元。

  3.学历继续教育:在学历继续教育期间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

  注意: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二)扣除方式:

  1.由纳税人自己扣除。

  2.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选择按子女教育扣除,为1000元/月,选择按继续教育扣除,为400元/月。

  (三)扣除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标准:每年12000元(1000元/月)

  (二)扣除方式:

  1.单独或者共同购买: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2.婚前各自购买: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三)扣除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四、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注意:"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碑定的其它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三)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且;

  ①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按规定分别扣除。

  (四)扣除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五、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年满60周岁(含)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

  ①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②非独生子女: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扣除方式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采用均摊、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等方式。

  注意:

  (1)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扣除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六、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扣除方式

  1.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三)扣除起止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注意: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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