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3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为基层医疗机构(即一级及以下)。办妥常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可在就医地选定2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特定病种:
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并已办妥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手续的,从办妥备案手续的当日即可按下表的报销比例、报销限额以及待遇有效期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同时认定多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所认定病种中最高的一种核定,同类病种的支付限额按额度最高的两个病种叠加(明确不予叠加的除外)。
在病种有效期内,Ⅱ类门特病种当月限额未使用完的,可跨月结转使用,但不跨年度结转。Ⅰ类门特病种报销限额当月清零,不实行跨月结转政策。
➤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家庭病床待遇:
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6岁脑瘫儿童在本市指定脑瘫康复医疗机构确认有康复价值、按年度办理家庭病床备案手续并在指定脑瘫康复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额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诊治门特病种、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参保人享受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