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收养子女落户指南

地方特产2022-03-30 18:09:55佚名

  事项名称

  收养子女落户

  办理依据:

  收养法;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亡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

  办理条件:

  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收养子女须根据《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要亲笔签名落款);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被申请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或《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本文标签: ,公安部  ,申请人  ,原件  ,复印件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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