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收养子女落户
办理依据:
收养法;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亡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
办理条件:
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收养子女须根据《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要亲笔签名落款);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被申请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或《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