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转让人、受让人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原件;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转让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转让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原件。
办理时,电动自行车转让人或委托代理人、受让人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同时上交需要收回的原《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并交验车辆,领取重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
电动自行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该车档案记载的内容不符的;
3电动自行车与该车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外形,以及产品目录主管部门公告的技术参数的;
5改变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发动机等动力装置的;
6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