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0人气:作者:佚名
申请材料
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含原《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和加分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申请登记顺序与计分排序、选房顺序无关。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48号)规定,加分内容有:
(1)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加15分;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加5分;家庭成员中有多类认定家庭时,分值不累加
(2)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加5分。
(3)家庭成员中有经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按残疾人的等级计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计5分,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计4分。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分值不累加。残疾军人已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加分的,不重复享受残疾群体加分。
(4)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按每户加5分;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按每户加3分。
(5)享受医保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个人加5分(需提供在配租登记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有大病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金额的《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及对应的发票),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的,分值不累加。申请家庭属多种优先群体的,家庭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5分。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家庭需提供加分材料,材料提交(原件、复印件),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