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广州市的企业是否强制性需要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如不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在1999年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全国强制实施。自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