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探亲签注规定
❶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❷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❸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❹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❺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办理时限与费用
⑴时限:
广东省户籍:7个工作日;
非广东省户籍:20个自然日;
加急:5个工作日。
(调查时间不计入)
⑵费用:一次15元,二次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