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签注规定
⑴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赴澳门签注除外),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⑵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办理材料
⑴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⑵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暂住人员请提交居民身份证、有效暂住证IC卡复印件,交验原件。
⑶企业公司已备案的,请交验商务备案IC卡及提交报备证复件;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车辆的,请提交省公安厅车管部门签发的《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⑷单位意见。登记备案人员请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的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