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1、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2、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4、一级医疗机构400元;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注: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二、支付比例
1、职工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6%,个人自付比例14%;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9%,个人自付比例11%;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
2、退休人员:
个人自付比例是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三、支付限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