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统筹地区外的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工作程序
(一)受理。自2017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其中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7年5月15日发布文件之日至本文发布之日内是在职状态而申请时不是在职状态的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盛京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1);
5.统筹地区外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二)审核。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职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审核证书查询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辽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ln.osta.org.cn)、沈阳市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sy.osta.org.cn/)。
(三)公示。复核通过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补贴人员名单、拟补贴金额、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汇总统计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人银行卡。
(五)拨付错返。因职工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而导致补贴资金未能拨付,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银行拨付错返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区、县(市)联系企业或职工重新核对相关信息,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核对后的信息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资金使用
我市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为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我市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如果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有利于引导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也为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市、区、县(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保证政策实施到位。
(二)精心组织。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系统开发、制定工作流程、组织业务培训,强化工作指导、监督监察;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安排,开设窗口,安排专人,增加设备,准确把握政策,做好材料审核,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好此项工作。
(三)广泛宣传。为保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方便快捷享受政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四)监督检查。市、区、县(市)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对职工的条件认真审核,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要落实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防范廉政风险;要及时公示补贴发放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五)规范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市、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基础台帐,做好档案管理,准确掌握补贴发放基本情况。自2017年10月起,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明细表》(附件2)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