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省内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政策
异地就医人员包括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以下简称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三种类别。
一、备案要求
省内异地就医不需要备案。
二、就医结算方式及比例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大额补助、公务员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充保险原则上同时一站式结算,未能一站式结算的,返回参保地申请零星手工报销。
(一)住院费用
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以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按参保地标准结算,不降低比例。
(二)普通门诊费用
普通门诊费用以“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的方式结算。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费用网上直接结算。在非直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零星手工结算。
城乡居民在省内公立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按照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相关政策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三)急诊抢救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抢救后直接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办理入院前发生的急诊抢救费用(含个人账户)未纳入住院结算的,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住院就医标准零星手工补结算,不另设起付线。
参保人员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急诊抢救未住院死亡的,当次费用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等级和参保地住院就医标准零星手工结算。
(四)门诊慢特病费用
省内门诊慢特病就医费用实行无异地结算。
(五)谈判药品费用
1、住院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不需审批,与住院费用一并结算。结算时未纳入网上直接结算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零星手工补结算。
2、门诊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需要单独审批。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办理谈判药品审批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地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购药费用按相关政策结算。
(2)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未办理谈判药品审批备案手续,但已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零星手工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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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未能网上直接结算,或因政策规定等特殊情况需零星手工结算的,应当就医结束后12个月内申请结算,逾期不报销(因疫情等特殊情况除外)。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零星手工结算业务,自参保人员递交异地就医零星手工报销资料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完成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告知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