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才公寓及房租补贴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前,需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补贴发放条件,避免入住后无法领取补贴。
2.申请人同一时间在我市仅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每套人才公寓仅有一名签约租赁人,且仅可由签约租赁人一人名义申请免租(房租)补贴。
3.人才公寓房租、免租及轮候补贴政策互不兼得且不与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等同时享受。
4.租赁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凭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足月”是指每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天。申请人足月租赁后,次月发放补贴)。
6.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在政策享受期内,如人员身份、人才层次等发生改变(申请人主动告知),按对应的政策执行。A、B、C类人才的免租补贴和轮候补贴政策共享政策时长。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贴发放:
(1)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2)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市级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参保;
(3)在我市购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4)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其他未说明事宜可咨询所在区、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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