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经多次指导后仍不能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既有住宅小区需要推行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社区(村)党组织推荐;
(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十户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其中采用推荐方式的应当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至11人的单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等派员,与业主成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但至少1名副主任由业主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