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财政补贴。潢川县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虚假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4690头,导致国家1360100元国家财政补贴被骗。7月18日,信阳中院审结此案,认定潢川县商务局原局长、财政局原副局长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身为潢川县商务局局长,在潢川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没有依照规定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在对潢川县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申报的,2010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材料未调查落实的情况下,安排加盖商务局公章予以确认,报财政部门核拨财政补贴,致2010年全县虚报病害猪2214头,被骗补贴资金642060元。
潢川县财政局服务贸易股股长王某甲,在办理全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对申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未按照规定审查核实,在没有相关人员、部门签字、盖章情况下,即将财政补贴款拨出。致2008年、2009年、2010年,全县虚假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4690头,导致1360100元国家财政补贴被骗,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潢川开发区屠宰场负责人简某某、潢川县来龙乡屠宰场负责人雷某某等4家屠宰场的负责人,利用国家惠民政策,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过程中,虚报病害猪数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
公诉部门指控被告人叶某某、陈某甲、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简某某、雷某某、张某、张某甲犯诈骗罪。法院两次审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之后,因一审法院判财政局副局长陈某甲无罪,公诉部门提出抗诉。信阳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后,最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叶某某、陈某甲、王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简某某、雷某某、张某甲等人构成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