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可以延长3年)

时间:2023-09-14人气:作者:佚名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可以延长3年)

认定条件:1、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于国家及我省限制性的行业和企业;3、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范围的企业;4、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周期性困难,但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产自救,且生产经营基础较好,恢复有望的;5、来与上年同期相比,企业利润下滑,流动性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困难,工资支付压力大,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6、011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困难企业认定的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困难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参加审核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后的困难企业的认定材料返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困难企业认定后的材料返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并报市政府备案。

标签: 困难  条件  企业  
展开全部内容
相关文章
本类推荐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