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型载货汽车及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千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
2、19座(含)以下出租汽车强制报废年限为8年。
3、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汽车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
4、全挂汽车列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2年。
5、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含轿车、越野车)无强制报废年限。
6、其它汽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审情况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7、二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和边三轮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1年;正三轮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