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或者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年。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也就是说要么十年换一次,要么五年换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以后开始设立;1968年开始悬空;1975年通过的《宪法》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取消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