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违章扣分由买受人承担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对于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应予以扣分、罚款处罚,其目的是为了警示驾驶人安全行车,维护文明的驾驶秩序,而车辆买受人并非实际违法者,对其进行处罚不但有违公平正义原则,而且还不能真正处罚到违法者,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2、机动车驾照所有的12分具有人身性和专属性。扣分和罚款不同,现行拍卖中拍卖公告在披露的情况下,买受人愿意对罚款进行处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对于扣分而言,金钱不具备专属性和人身性,这个人交钱和那个人交钱都是一样的效果。况且对于违章罚款,可以从拍卖所得案款中优先进行支付;
3、但是扣分则不同,可扣分数具有专属性和人身性,在一年内一个驾驶员的可扣分数为12分,在现行规定中被处罚扣分的驾驶员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到交管部门进行扣分处罚,这也就印证了可扣分数的人身性和专属性特性,具有人身性和专属性的特性往往是不可替代的,更不能进行强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