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5人气:作者:未知
记者/佟晓宇
编辑/石爱华
原陈杖子石子厂的碎石设备,如今已荒废
张玉宝无法接受自己是一个顶着非法采矿罪名的人。
2010年6月起,张玉宝在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下称青龙县)的陈杖子石子厂工作3个多月,主要负责石子厂碎石机器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他以为,这只是自己打工生活中短暂的一段,但8年后,原石子厂主要负责人涉黑被查,他虽未被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但也卷入了非法采矿案中。
2020年8月14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玉宝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2020年12月10日,同案人员上诉,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此后,张玉宝提出申诉。
张玉宝称,自己只是负责车间加工及维修的打工者,对石子厂的生产经营都不了解。他无法接受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自己是石子厂的第二任厂长,还让他费解的是,石子厂的“第三任厂长”并没有被起诉定罪,“假如我们情况一样,为何他无罪,而我有罪?”
2024年2月1日,张玉宝向秦皇岛市检察院递交申诉请求,未获支持。2024年5月13日,张玉宝继续向河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张玉宝被判刑后,四处奔走递交申诉材料
涉黑案件牵出的非法采矿罪
48岁的张玉宝是青龙县本地人,去陈杖子石子厂工作前,他是一名厨师,有时也接些垒墙砌地基的零活儿。
2010年6月,陈杖子石子厂的老板之一白胜国找到张玉宝,让他去一个钢筋厂里帮忙砌墙。张玉宝介绍,那个工作最终没干成,白胜国便询问他是否愿意找两个懂设备维修和电焊的人,一起去自己的石子厂工作。“当时不管是厨师还是垒墙,都没什么活儿,我就同意去厂里上班。”
陈杖子石子厂隶属于青龙县德立胜建材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德立胜建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700万,张德怀、白胜国、佟立新三人共同持股。
张玉宝去工作时,石子厂成立不久,据他回忆,厂区大概占地8-10亩地。“车间是露天的,只有一台破碎机和两条传送带”。
张玉宝记得,当时厂区员工不多,算上他只有四五个人,他和另一个人负责设备的维修管理,“机器有问题了、卡住了,我们就给修一下”。还有人负责碎石头和运输,在山上采石的是另外一批人。
张玉宝介绍,石子厂的老板是张德怀、佟立新和白胜国,他们并不经常出现。白胜国第一次带他进厂时向他介绍,三位股东分别委派了熟人在石子厂负责管理。到厂第一天,他见到了张国宝和李天宝,他们分别是佟立新和白胜国的“代言人”,不久后,张德怀的外甥王春华也来了。张玉宝说,自己平时工作的对接人是李天宝和张国宝,“不管有啥事都先请示他们,由他们向老板汇报”。
张玉宝提到,石子厂日常管理、采购工作,由张国宝、李天宝和王春华签字拍板。工人的工时、请假,由李天宝和张国宝登记管理,“有时李天宝没时间,也让我帮他记工时”。在他看来,张国宝负责厂里的全面工作,包括采矿、生产了多少石子、厂里买了什么东西,“有事他们也会商量”。在他眼里,当时的领导或者厂长就是股东派来的这三个人。
张玉宝在石子厂的工作并不顺利。第一个月因调试传送带很少开工,加上频繁下雨无法生产,“没有多少天完整转车(指生产)”。张玉宝说,干了三个月左右,佟立新就让他“走人”,“他说我干呆着也没有生产,别在这干了”。
张玉宝介绍,石子厂承诺每月给他五千元工资,前两个月正常发了工资,第三个月由于经常雨天,老板按天给他算钱,“平常发工资都是拿了现金,在纸上签个字”。
离开石子厂后张玉宝继续打工,没再与石子厂的人联系过,他觉得这不过是打工生涯的一个片段,然而8年后的2018年冬天,他却接到了秦皇岛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的电话。
张玉宝回忆,警方当时询问他是否认识佟立新,并称他已因涉黑被抓。张玉宝觉得,自己没犯法,即使认识也不会有事情。
据案件材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1月27日张玉宝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在看守所14天后,张玉宝回到家中。案件开庭前,他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2020年7月16日、17日,该案在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开庭。一个月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玉宝曾任陈杖子石子厂厂长,负责采石生产。该厂隶属德立胜建材有限公司,检方认定自2010年2月至2012年年底该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陈杖子村设立石子厂,以爆破方式开采石料,加工石子,期间销售金额共计92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供货清单和银行交易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张玉宝涉案的开采供货量、销售金额等。
公诉机关认为,张玉宝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张玉宝在石子厂工作时间较短,可依相关规定从轻处罚。2020年8月14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玉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该案220页的判决书共涉32人,包括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炸药物、寻衅滋事、窝藏、保险诈骗等多项罪名。其中,除张玉宝外还有曾在陈杖子石子厂工作的8人被认定非法采矿罪。
记者了解到,关于石子厂股东佟立新等人的涉黑案件被另案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1月25日的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佟立新涉黑案件,称此为全市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409”专案。其中涉黑社会分子39人、非黑社会分子33(其他材料显示为32)人。
据秦皇岛电视台2021年1月报道,佟立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挪用资金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2名非组织成员也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与张玉宝同期工作的员工出具书面证明,称张玉宝工作内容是石子破碎和维修设备
是“打工人”还是“厂长”
张玉宝无法认可检察院的指控,称自己只是负责车间加工及维修的工作人员,就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人。“2010年的6月至10月,我工作的3个多月,因是雨季几乎没有生产,后来被老板‘开除’,怎么就犯了非法采矿罪?”在接受采访时,他这样反问。
案件材料显示,检方提供多份证据来证明德立胜公司非法采矿。其中包括,县国土资源局请求电力部门配合,对非法采矿企业采取停电措施的信函、县供电公司《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德立胜建材有限公司用电情况的说明》等,检方用以证实该公司及其石子厂曾因非法采矿被采取停电措施。
同时,检方还提供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德立胜公司记账凭证、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说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用以证实德立胜公司因非法采矿被行政处罚(罚款两次),以及责令停止该公司开采石料。
张玉宝提到,直到被指控非法采矿罪,自己才知道德立胜公司的陈杖子石子厂没有取得采矿登记手续。“我连初中都没有毕业,让我来上班我就来了,我看一条沟的厂子都这么生产,也没意识问他们有没有采矿手续。”
张玉宝的一审辩护人李宗双告诉深一度记者,接受委托后,他申请了阅卷,“基于法律的角度,我认为张玉宝是无罪的”。据他介绍,案卷中关于认定张玉宝非法采矿罪的证据,有几张石子厂机器配件的支出费用票据,数额在几百到几千,上有张玉宝的签字,检方以这些票据和其他人的证言认定他参与了石子厂生产经营。
李宗双认为,张玉宝是石子厂员工,负责机器维修,厂里买进机器配件需要报销,支出费用的票据更像是入库单,只能证明东西买到了。 对此张玉宝解释,石子厂的采购并不需要他签字,有时到月底,张国宝和李天宝去公司报账,需要他在一些购买维修配件的单据上签字,“用来证明这个东西我们看到过,不是虚开的”。
其他证据则仅有张玉宝和其他案件相关人员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张玉宝提到,自己在笔录中一直如实供述了自己在石子厂的工作内容,只是负责看管和维修设备,并不负责生产经营,也未从中获利。
李宗双提到,自己在一审开庭时就提到,张玉宝以打工人而非管理者身份进入石子厂工作,“厂已经开起来了,这会让打工者认为石子厂已经具备相关手续,打工前询问老板有没有采矿许可证,似乎也不符合常理。”
李宗双认为,即便退一步,假使能够认定张玉宝构成非法采矿罪,那他工作期间的生产数量、销售金额和获利是否能够达到犯罪,或犯罪程度如何,都需要详细的证据佐证。“比如生产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有可能达不到(量刑)标准,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且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张玉宝工作时间至案发已满8年,案涉罪名属于3年以下刑罚,根据《刑法》第87条其追诉时效最高为5年”。
李宗双同时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受雇拥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的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到处罚的除外。
李宗双认为,张玉宝受雇于采矿业的加工企业,没有参与采矿行为,只挣工资每月5000元,无奖金和利润分配,且该企业非法采矿行为在张玉宝工作期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张玉宝不具有非法采矿的主体要件,客观上没有采取非法采矿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更无刑事违法故意。
而对于自己被认定为石子厂的厂长,张玉宝更无法接受,“当时也没有聘书,没有合同,让我去干活的时候更没告诉我是去做厂长,我一个月5000元的工资就是打工人的工资”。
关于张玉宝是否为厂长的问题,检方提供的石子厂原会计张玉珠的证言显示,石子厂矿长负责生产,张玉宝曾是矿长。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同案犯张国宝曾供述,张玉宝是厂长。但记者注意到,在提及涉及管理、采购等事宜时,多位证人证言和同案犯陈述辩解都显示,管理和采购需要三位“代言人”确认。其中张玉珠的证言提到,“购买单据是张国宝、李天宝、王春华、白胜国签字才能报销”。
多位证人的证言提到,石子厂由三位老板各自派人管理。张国宝的证言也认可自己作为佟立新的代表,与王春华、李天宝共同管理石子厂,共同签字决定厂子事项。
张玉宝向记者提供的证据显示,几位同期打工者为他提供了书面和视频证明,证明与张玉宝一起工作期间,并不受他管理。其中一份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的书面证明提到,“2010年我在石子厂开装载机,当时张玉宝负责设备维修和石头的加工破碎,他不参与采石,也不管采石的炮工,厂子实际管理的是老板亲戚,雨季不生产没怎么干活,后期(张玉宝)被老板开除了”。
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判决后张玉宝起初并没有上诉,张玉宝解释,“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找我两次要我签认罪认罚,第一次我没签,因为我认为我打工无罪,第二次说签了就能尽快结案,适用缓刑,不抓我了,告诉我签了也不影响无罪辩护,所以就签了”。
张玉宝提供的一份2020年8月5日与审理该案的一位法官的沟通录音显示,该法官曾要求张玉宝认罪认罚,并表示“认罪认罚对你们是好的”。该法官同时提到,“案件很特殊,硬生生从那个(涉黑案)中扒出来了,还能判个缓(刑)……吃瓜落(指吃亏、受牵连)就是这么来的”。
代理律师李宗双也称,一审结束后,因顾虑检察院抗诉,撤销缓刑,当时没有选择上诉。
虽然张玉宝一审没有上诉,但该案中8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0日,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决。
审理涉黑案件的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为什么他没罪,我有罪?”
与张玉宝同样被控非法采矿罪的还有陈国东,2010年2月至5月他在石子厂工作。在案资料显示,证人张玉珠曾供述,“石子厂矿长负责生产,矿长依次是陈国东、张玉宝”。检方认为,同案犯白胜国供述与辩解证实“陈国东是采石场厂长,负责全面工作”。
陈国东告诉记者,佟立新当时找到他,让他带着工人为石子厂安装设备和焊接,工资都与张玉宝相同。他在石子厂的两三个月,石子厂还没有对外销售,自己也没有从中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陈国东在张玉宝之前,为石子厂的第一任厂长。但陈国东告诉记者,当时并没有人安排他担任厂长职务。工作期间也并不知道石子厂没有采矿手续。陈国东在供述中也提到,当时自己的考勤都是由李天宝记录。
案件相关材料显示,该案一审开庭时,陈国东辩护人曾询问一位同案人员,问其在石子厂工作期间是否听陈国东安排,他表示都是听老板指定的管理人安排,与陈国东没有关系。
与张玉宝不同的是,陈国东同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陈国东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记者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同样被认定为石子厂厂长的还有王某。王某被认定为石子厂第三任厂长。王某证言显示,他在2011年秋天到2012年过完春节,在石子厂当矿长,负责矿石破碎业务。他表示自己也不清楚采石厂有没有合法手续,因为工作期间,并没有遇到检查的。王某同时提到,自己工作期间石子厂最少产出20万方。但作为证人出现的王某,并未被起诉。
判决书显示,有证言提到,“厂长王某和三个代言人在矿上管理”。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针对该案存在的部分当事人没有被追诉的情况,向山海关公安分局送达过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显示,对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要继续追诉。
张玉宝告诉记者,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给山海关公安分局的退回补充侦察提纲中也提到了王某是否涉嫌犯罪,要求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证据补充。“但时至今日王某既没得到处理也没给予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如果王某不构成犯罪,为什么我有罪?”
张玉宝提供的一份录音材料显示,山海关公安分局该案相关负责人向张玉宝证实,针对张玉宝及其反映的王某情况,检察院曾于2019年9月27日和11月27日先后两次给山海关公安分局发送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据其介绍,提纲内容大致为对王某涉案证据进行取证,该工作人员提到,“如果王某不涉嫌犯罪,就涉及到张玉宝(案)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2023年3月8日,张玉宝向山海关去公安分局递交了对王某是否构成犯罪的控告材料,“这可能听起来是件损人不利己的事,但我只希望得到一个结果”。张玉宝介绍,这之后他曾接到警方的电话,告知他在提交材料之后警方对王某进行了调查,并在2023年9月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但是具体调查情况并没有告知我”。
针对张玉宝所说情况,记者在2024年7月4日联系了秦皇岛山海关区检察院及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山海关区检察院政治处工作人员表示,了解情况后会予以回复。截至发稿,记者尚未得到回复。
被控有罪后,陈国东患上了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张玉宝说自己之所以坚持申诉,是认为自己没有犯罪,现在两个孩子一个读高中一个读大学,因为自己的事情,很担心影响孩子的未来。
现在,包括张玉宝和陈国东在内的6人均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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