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人气:作者:佚名
一、《规定》制定背景
为打造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的城市,通过科学规范居住用地容积率管理,促进人居环境和住房品质提升,推进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我局发布了《<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翼阳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补充规定》
二、《规定》制定主要依据
《规定》的编制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士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法[2023]43号)等文件,同时参考了武汉、上海、石家庄等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襄阳市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起草了本《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的主要措施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居住用地容积率实施分区分级管控。为保证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内居住用地容积率管控的可实施性,在居住用地规划条件出具环节对容积率进行管控。针对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襄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第十九条,在出具规划条件前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1、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襄阳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居住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监督工作。
2、分区分级管控
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片区原则上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3.1,东津新城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2,襄城区庞公片区、襄城区麒麟营盘片区、樊城区樊西片区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0,其余区域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5。
3、规划条件出具
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超出第二条规定的,出具规划条件时按照第二条执行。
4、住宅高度管控
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80米,庞公片区新建住宅高度原则上不超过54米,且应符合《襄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机场净空保护相关要求。
5、其他
居住用地涉及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在出具规划条件时与本规定第二条不符的,报市国士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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