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秋国庆工资怎么算(中秋国庆放假工资)

时间:2023-09-26人气:作者:佚名

湘潭市中秋国庆工资怎么算(中秋国庆放假工资)

  中秋国庆双节,工资发放及加班费计算详情如下:

  一、月工资支付日在1日-6日的,10月份工资可以提前发。

  工资支付有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国庆这4天加班,3倍工资:

  (一)9月29日为中秋节,10月1日至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

  (二)9月30日、10月4、5、6日是调休,加班且无补假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加班费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冲抵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损失的补偿,属于法定工资报酬的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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