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即先由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岗人员按月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再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规定对单位进行补贴,补贴资金实行按季度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补贴申报
用人单位于每季度末当月20日前,填制、汇总《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向区直部门驻地街道(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
(二)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街道(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材料及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通过数据比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数据比对结果核实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