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人气:作者:未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3.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6.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7.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开展新型学徒制(含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的企业。
2.适用以下条件:
①按照粤人社规〔2022〕4号文要求,企业按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②企业按规定申报确定为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含链主单位、生态企业),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3.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每人每年5000-8500元标准予以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可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学生学徒制按照粤人社规〔2022〕26号规定,统一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4.补贴申领。企业应在开展培训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已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各自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的,由实施企业申领补贴;技能生态链企业委托链主单位牵头统一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培训,由链主单位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的,可由链主单位申领补贴。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在学生学徒、技培生学徒经备案审核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后1个月,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预支不超过30%的补贴资金。备案企业在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预支累计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后,应于培训期满1年内,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剩余资金。具体实施程序参照粤人社规〔2022〕4号文有关规定。
5.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备案参加项目制培训。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
①新职业、数字技能等新兴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②我省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领域急需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③“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乡村工匠”“农村电商”等重大工程领域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④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
2.项目征集和确定。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内,经综合考虑培训资金预算、当地产业需求等因素,遴选确定本地培训项目、培训规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公开征集遴选全省实施的培训项目。
3.补贴对象:承训单位
4.培训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具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5.适用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承训单位,为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培训对象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6.补贴标准: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单位予以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单位。
7.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8.补贴的申领。
①确定承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原则确定承训单位。承训单位遴选应经量化标准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等规范程序,遴选后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承训单位范围包括在我省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并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或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包含人才培养、培训、业务培训、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或建设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就业培训基地、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能够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师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管理体系。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采购优质的项目制培训服务。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信誉度高、教学质量好、培训后就业情况较好的培训机构倾斜;对承训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违纪或培训质量较差的机构应及时予以清退。残疾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由地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培训承训单位。
②组织开展培训。承训单位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项目。承训单位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填写培训基本信息,上传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计划、授课教师等信息,开展线上培训的还需录入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名称、培训课程和资源、培训课时。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或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相应验收标准。
③申领补贴。承训单位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相应信息并上传材料,包括补贴人员信息、培训机构信息、评价机构信息、培训考核情况资料、诚信承诺书等。对于在粤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无法提供视频等资料的,由主管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9.支持采取发放职业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方式开展项目制培训。各地可依据计划培训人次,面向目标人群发放培训券。个人可凭培训券抵扣相应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可凭培训券统一申领相应补贴。
(四)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
2.培训对象: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港澳台人员),上述人员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适用条件:上述培训对象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4.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每人最高可补贴3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每种类型的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除创业意识培训(GYB)外的其他类型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
5.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6.申领流程: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并经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在广东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申请开班,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班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按照申报信息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上传相关培训台账,在培训结束后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过程验收申请和考核申请,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合格后安排考务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通过的学员发放合格证书。培训机构登陆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填报相应的信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7.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
(五)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用人单位)。
2.适用条件:
①评价机构在省、市人社部门作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补贴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②评价机构按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
③劳动者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补贴标准:按照考核评价合格获得证书的人数,按初级工和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8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350元、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申领流程:评价机构规范完成考核评价并将证书数据上传国网后,登陆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补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填报相应信息。
6.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谁评价、谁申领”的方式申请,符合条件的,评价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评价机构或所在企业法人主体银行账户。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项目补贴。
7.劳动者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
(六)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
2.适用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条件的。
3.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随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不可单独申领。
5.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系统申报培训补贴时一并填报相应信息。参加承训单位组织免费培训的,其生活费补贴由承训单位代为申请,补贴直接发放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本人银行账户)。
6.系统应进行即时比对,对在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予以告知,对告知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后未申请该项补贴,视为放弃此项补贴申领。
7.同一劳动者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