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住建发〔2023〕10号

时间:2024-03-20人气:作者:未知

丹住建发〔2023〕10号

  丹住建发〔2023〕10号关于2023年“春季房交会”购房补贴工作流程的函

  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丹东市2023年“春季房交会”活动方案》部署,为做好“春季房交会”购房补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购房补贴政策标准

  凡符合购房条件的个人在“春季房交会”活动期间(2023年2月25日至3月10日),在市辖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按交易的建筑面积给予补贴,其中,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给予交易面积每平方米70元补贴;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给予交易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补贴。

  二、购房补贴提交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2.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复印件一份);

  3.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4.银行出具的注明购房人姓名的支付购房款(首付款)现金交款单或购房人刷卡POS单据(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开发企业财务专用章);

  5.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6.受理审核部门认为购房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1-4项材料,均需在“春季房交会”活动期间(2023年2月25日至3月10日)发生并取得。未能在3月10日前取得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日期可延至3月13日。申请人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核验原件。

  (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1.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3.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4.购房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5.受理审核部门认为购房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1-2项材料,均需在“春季房交会”活动期间(2023年2月25日至3月10日)发生并取得。申请人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原件的,也可提供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调阅、复制的复印件。

  三、购房补贴申请期限

  购房补贴申请期限自2023年3月13日开始,至4月28日截止。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四、购房补贴工作程序

  (一)申请

  在“春季房交会”活动期间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购房合同上注明的购房人(申请人)应当持上述购房补贴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到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补贴受理场所,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3),申请办理购房补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受理补贴范围:新建商品房楼盘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准,存量住房(二手房)由振兴区负责。

  (二)受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人员在购房补贴申请期限内组织开展“春季房交会”活动购房补贴受理工作,指导申请人填报统一制式的购房补贴申请表,核对后收取购房补贴资料。申请人提交的购房补贴资料齐全无误的,为申请人开具受理凭证(详见附件2、4)。购房补贴申请表与受理凭证上的编号应当一致,采取行政区名称+四位数字的方式填写。

  (三)审核与发放

  各区政府、管委会住建、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款发放工作,补贴工作资料由各区自行保管。提倡各区购房补贴发放部门与银行提前对接,采取银行卡划转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发放补贴款。

  (四)申领补助

  各区将购房补贴明细及审核意见报市住建局复核,市住建局将复核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管委会)补贴规模,参照市与各区(管委会)税收分成比例给予补助。

  

  附件1:2023年“春季房交会”个人购买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2:2023年“春季房交会”个人商品住房申请购房补贴受理凭证

  附件3:2023年“春季房交会”个人购买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4:2023年“春季房交会”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购房补贴受理凭证

标签: 复印件  住房  房交会  春季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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