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车安全事故(关于校车安全事故的反省)

时间:2023-07-09人气:作者:佚名

关于校车安全事故(关于校车安全事故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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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广西梧州藤县和平镇金宝贝幼儿园

一名4岁幼儿被遗忘在面包车内,

被发现时已身亡。

有律师表示,

相关责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4岁幼儿面包车内

闷4小时后身亡

记者通过报料人提供的视频看到,“校车”是一辆微型面包车,有民警正在现场勘查。

视频截图

据该幼儿园一名老师介绍,9月6日当天上午8点半左右,这辆面包车接孩子到达幼儿园后,这名4岁的幼儿被遗留在车内。孩子坐在最后一排,不知是生病晕倒还是睡着了,到校下车时未被发现,老师点名时也未注意到。一直到中午12点半左右,才被发现。

镇上知情人吴先生告诉记者,这是一家私立幼儿园。事发后,该幼儿园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孩子的遗体被送往县城,进行司法鉴定。

和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此事,一切以县里的官方通报为准。记者询问有无通报,对方称目前尚无。

据媒体报道,涉事司机已被刑拘,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调查。

律师称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

有律师介绍,一些农村地区的幼儿园就是用面包车接送孩子。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是司机没有接受专门的校车驾驶训练,二是车辆配置不高、容易超载,三是责任心不强。本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农村校车事故,令人心痛。

叶帅浩律师介绍,本事故中的司机和老师,存在严重过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机和老师在接送过程中,作为孩子们的临时监护人,本应该逐个仔细清点学生人数,查看车内有无遗漏。却因疏忽大意,将4岁的小孩落在车内,最终导致死亡,存在着严重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叶帅浩律师认为,除了刑事责任,本案中还涉及到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司机和老师没有尽到严格的看护义务,园方也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理应赔偿孩子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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