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卷入“涉黑案”被判十年,称遭刑讯逼供| 深度报道

时间:2023-07-14人气:作者:佚名

律师卷入“涉黑案”被判十年,称遭刑讯逼供| 深度报道

记者/ 纪佳文

编辑/ 石爱华


来宾市兴宾区法院

律师冯波涉黑案将于2023年7月20日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进行,冯波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23年7月20日,“冯波涉黑案”二审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了十几年律师,冯波对法庭并不陌生,只是现在,他的角色从辩护人变成了被告人。

卷入涉黑案的起因,要追溯到11年前。

2012年,冯波和刘强相识,并于2012年、2013年、2015年担任刘强名下组织桂林北京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法律顾问。

2022年年底,刘强因涉嫌帮助伪装证据罪被刑拘,后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11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法院认为,冯波作为刘强组织的法律顾问,明知刘强从事套路贷等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一审法庭上,冯波为自己作了无罪辩解,称自己没有参与过放贷,更不知道刘强及其组织有虚假合同、催债等行为。2023年3月,冯波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大学毕业后冯波自学法律,成为一名律师


卷入“黑社会”

周凌燕从来没有想过,儿子冯波有一天会站到被告席上,还被认定“涉黑”。

作为律师,冯波不是法学科班出身。1990年,他考入广西师范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毕业后,他一边工作一边自学法律,取得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09年,他以413分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两年后,成为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周凌燕回忆,冯波经常和家人分享工作中的事。有时碰到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当事人,冯波就会少收些律师费。

2012年,冯波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强,并于2012年、2013年、2015年担任刘强名下桂林北京商会的法律顾问,费用为每年2万元,这期间,他给对方提供了一套借贷合同模版,并帮刘强和商会代理了十余件借贷纠纷。

2016年起,他不再为刘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之后刘强又找冯波代理过几次案件,每次的费用为2000元。

2022年初,刘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来宾市公安局(该案被广西来宾市公安局异地管辖侦办)刑拘。周凌燕说,刘强被刑拘后,冯波曾以证人的身份接受公安询问。

2022年6月20日,冯波因涉嫌帮助伪装证据罪被刑拘,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在来宾市一个名叫清风苑的地方。

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冯波在给家人的信中写道:“我的事你不必担心,你当知我平时为人做事,从不越轨。如有闲话,亦不必理会,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7月15日,冯波被逮捕,随后,案件移交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显示,刘强从2006年起便成立多家公司从事放高利贷业务。2011年7月,他又成立桂林北京商会,设置贷款部、催款部等,以企业化方式管理组织。2011年底,刘强等人因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后,案件被撤销。之后,刘强招收了一批新员工,继续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

检察院认为,冯波受到刘强直接指挥,积极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伙同刘强、秦虹霞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波帮助刘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2023年1月29日至30日,冯波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在一审法庭上,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同案人刘强、秦虹霞作为证人出庭。当天旁听的人员告诉深一度记者,庭上,冯波为自己作了无罪辩解,称自己没有参与过放贷,也不知道刘强及其组织有虚假合同、催债等行为。

而早在冯波案开庭一个月前,兴宾区人民法院对刘强等22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刘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冯波被监视居住期间写给家人的信


履职还是犯罪?

一审法庭上,同案人刘强和秦虹霞均称,冯波没有参加过放贷和催收业务,并不清楚有砍头息 (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那部分钱) 。他们委托冯波代理民事诉讼时,没有涉及过多具体的案情。

根据受害人的说法,向刘强借高利贷需要支付砍头息,还要以名下房产、公司等做抵押,刘强在放贷时会通过虚假合同、隐匿还款证据等手段垒高债务。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刘强会指派员工到家里、单位追债,甚至威胁、拘禁、殴打借款人,并通过诉讼等方式最终占有对方财产。

秦虹霞在供证中称,商会放贷业务有固定的流程。如果借款人超期未还款,刘强安排她进行法律诉讼的话,她就拿着借款材料去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欠款人的财产。

商会一名参与追债的员工(也是同案被告人)在供证中称,借款合同等材料是冯波按照合法民间借贷范本拟的,但实际签订借款合同时,只签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的位置是空白的,利息是刘强口头和借款人约定,一般是4%-5%。

检方认为,被告人冯波受刘强直接指挥,在成为商会法律顾问前,就明知该组织从事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获取非法利益。刘强使用冯波提供的合同模板虚增借贷金额,并指使秦虹霞和冯等人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隐匿还款证据,其中还款承诺书上有“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就自愿同意出借人安排的员工到借款人家中居住直到还清欠款为止”的内容。冯波参与了放高利贷的活动,并通过法律知识帮商会规避公安机关打击。

冯波在庭上否认了“受刘强直接指挥”和“明知刘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者”的说法。

他说,自己作为律师受律所指派为商会提供法律服务,和商会不是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受刘强的管理和指挥。而刘强在庭上的说法也证实了,他与冯波是委托而非上下级关系,在冯波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也有其他律师代理诉讼。

至于“明知”,冯波称之前只知道刘强在做放贷业务,但不知道其员工催债、追债的事,给对方的合同模版也都是合法的,不知道砍头息的存在。刘强说,还款承诺书上那行字是他和借款人提出加上的,冯波给他的材料模版上没有那句话。

冯波的辩护人提出,冯波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诉讼,只是履行其作为律师的职责,“只要服务本身没有超出范围,不能用当事人(的行为)倒回看律师是否合法,应该是看律师本身的行为。”

当天参与旁听的人员透露,冯波的辩护人提出,检方没有出示可以证明冯波参与放贷行为的证据,除了刘强和冯波此前对公安的供证,其他同案的21人基本没有对冯波进行有罪指控。

一审开庭两个月后,家人等来了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并与同案人刘强、秦虹霞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30万余元。


三起案子

在检方的指控中,除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冯波还涉及两起诈骗案和一起帮助伪造证据案。

起诉书提到,2015年,某借款人向刘强借高利贷70万元,双方商量好4%的月息和抵押物后,签署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转账前,刘强扣除了8.4万元砍头息,并让借款人签署收条,称共有8.4万元的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收取的,而实际上,这部分“现金借款”作为砍头息在放贷时直接被扣下。截至2017年10月,这位借款人陆续向刘强还款69.44万元。

刘强则称,该借款人还有50万元没有还,2018年5月,他让商会员工秦虹霞去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还款50万元及利息,并委托冯波为诉讼代理人。冯波在庭审过程中否认砍头息和刘强已收到大部分还款的事实。后法院判令借款人共同偿还秦虹霞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另一起诈骗案与上述案件情节类似。秦虹霞受刘强指派到法院起诉后,委托冯波去代理诉讼,最后法院判令该案的借款人返还秦虹霞本金70万元及利息。

刘强、秦虹霞和冯波三人此前对公安的供证提到,冯波知道借款合同上“以现金方式收款”的部分实际是砍头息,也知道催债的事情。检方认为,冯波在代理案件时明知刘强在放高利贷,并向法院隐瞒了刘强收取砍头息和部分还款的事实。

对此,冯波在庭上称,这两起案子他都是开庭前两天才接到的委托,准备材料、提起诉讼都是秦虹霞完成的,自己从未参与刘强组织的放贷活动,更不知道砍头息的事。秦虹霞曾告诉他,借款人转给刘强的钱不是还的本息,而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他按照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去代理诉讼,既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也未从中获利。此外,两起案子的被害人都没有提到他参与诈骗。

在去年的庭前会议上,刘强也明确表示过,冯波不可能知道有砍头息。

冯波的一审辩护人认为,主观上,冯波对借贷过程不知情,没有诈骗的意图;客观上,两起案子中,借贷双方都知晓实际放款的金额与合同上的金额不符,实际不存在欺骗和受骗行为。

“帮助伪造证据案”则发生在2013年12月。当时,一个名叫秦六林的借款人欠刘强高利贷无力偿还,双方商议将秦名下的4间商铺租给刘强来抵债,但这几间铺子在2011年到2012年间已经被秦租给其他人,并于2012年12月12日抵押给银行。

起诉书显示,刘强在明知铺子已被出租和抵押的情况下,让冯波拟定租赁合同,并把合同日期签到2012年9月19日,也就是商铺抵押给银行的日期之前。之后,刘强安排人到桂林市雁山区法院起诉秦,通过法院调解,刘强成功拿到商铺20年的租赁权。

检方认为,冯波为刘强拟定虚假的合同等材料,用倒签合同的方式对抗他人的租赁权及银行行使拍卖的权益,帮助刘强占有该商铺。

冯波和刘强在庭上表示,签合同前,他们不知道铺子已经被租给别人了,且合同内容是秦六林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说,是秦六林一房两租的行为引发了后续纠纷。

辩护人称,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倒签合同的行为有违规,但不构成犯罪;且冯波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的案件发生在2013年12月,追诉时效为五年,即使构成犯罪,至2022年已经过了追诉期。


案件调查期间,冯波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清风苑


清风苑内的供述

周凌燕记得,冯波从家里被带走时,对她说,“妈妈,你知道的,我不会为刘强做什么(违法的)事的。”

案件证据中,直接指向冯波犯罪的,是公安机关对冯波和刘强等人的讯问笔录。冯波说,其中很多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并称自己受到了变相刑讯逼供。辩护人认为,仅凭冯波和刘强此前对公安的供证不能认定冯波有罪,且供证的来源合法性存在瑕疵,要求排除冯波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供述。

冯波在庭上回忆,在清风苑被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曾告诉他,只要承认“帮助伪造证据罪”,过几天就放他回去。

一份他在清风苑期间的手写材料显示,冯波在2022年7月12日提出,“请检察官与我见一面,参加黑社会的定性听取我的意见”,还称自己的认罪认罚仅针对帮助伪造证据罪,没有对参加黑社会认罪。

7月14日,冯波曾向检察院反映遭到刑讯逼供一事,称21日起,从早上6点到晚上12点,连续18个小时被要求坐板凳保持同一姿势不动,坐得裤子粘在凳子上;睡觉期间每隔半小时被辅警拉起来喝水或上厕所。这种情况持续到直到几天后做完讯问笔录。6月29日,冯波在兴宾区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显示,其“双臀部见椭圆形硬币大小红斑,无渗出”。

对此,2022年11月16日,来宾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称,侦办案件期间,给冯波提供了正常的休息、饮食,冯波身体不适送他去医院治疗。羁押前身体检查材料显示,其符合看守所收押条件,体表无外伤。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冯波回答问题思路清晰,民警在讯问时没有对其打骂。但在指定居住场所的同步录音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冯波的辩护人质疑清风苑是相关部门“办案、羁押场所”,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规定,且讯问录像不完整。

关于清风苑的性质,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曾在情况说明中提到,清风苑归检察院所有,不是羁押场所或市纪委、公安的办案场所,里面既能办公也能居住,居住场所条件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生活要求。

法院认为,检方和公安机关的证据可以证实公安获取冯波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一审开庭,周凌燕没有去,冯波出事后,她常常要依靠安眠药才能入睡,“我怕他看到我这个样子会伤心。”

周凌燕说,冯波从小到大几乎没有和别人发生过矛盾。一次,家里失窃,周凌燕报了警。得知偷走东西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的农民工,冯波让母亲去撤案,“人家也不容易,上有老下有小,留下案底怎么办?”她无法把冯波和“黑社会“这样的字眼联系起来。

周凌燕说,7月20日,她打算去旁听二审开庭,这也将是冯波卷入涉黑案一年后,她第一次与儿子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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