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打击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工作办法

时间:2023-10-27人气:作者:佚名

襄阳市打击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工作办法

  2023襄阳市打击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工作的办法

  六种情形 将被重点打击

  为精准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办法》根据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对诬告与错告行为进行了界定。

  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党员干部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

  对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知偏差、情况了解不实等原因致使检举控告内容失实的,认定为错告。

  《办法》强调,根据举报人和举报的动机、情节、性质和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研判,审慎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该负责人表示,6种诬告陷害具体情形将被重点打击。

  (1)在公共场合散布谣言中伤他人,或者利用网络(微信、微博、抖音等)、传单、标语、横幅、广播、非法出版物等方式,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组织调查、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资格审查等工作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

  (3)相关部门、单位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司法判决已经生效,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4)因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通过诬告陷害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通过暗示、教唆等方式,诱导或者指使他人从事诬告陷害行为的;

  (6)其他诬告陷害情形。

  诬告陷害 严肃追责问责

  诬告陷害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占用执纪执法资源,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此必须坚决亮剑。

  《办法》提出,经调查认定属于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党委(党组)或单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非监察对象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对于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于因此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此外,《办法》提出,建立诬告陷害人“黑名单”制度,将公职人员诬告陷害行为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否定参考事项。

  受了委屈 组织给你撑腰

  为解除党员干部思想顾虑,《办法》指出,健全完善澄清正名工作机制。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予以澄清正名,承办部门经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及时启动澄清程序。

  涉及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会同组织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在网络媒体上给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

  在澄清正名方式和内容上,《办法》提出,澄清正名工作可以采取书面、当面、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澄清工作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标签: 党员干部  办法  工作  方式  情形  
展开全部内容
相关文章
本类推荐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