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洱源法院警车肇事”,云南洱源县法院回应

时间:2023-09-08人气:作者:未知

网传“洱源法院警车肇事”,云南洱源县法院回应

(原标题:网传“洱源法院警车肇事”,云南洱源县法院回应)


公号截图

新京报讯 据洱源县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一则“洱源法院警车肇事”的信息引发网络关注,我院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核实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3年8月31日下午,我院司法警察李某樑等三人前往洱源县拘留所执行公务。15时30分许,李某樑驾驶警车行驶至弥茨线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侧面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樑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李某樑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李某樑真诚向李某某赔礼道歉,交警部门主持双方调解,9月6日下午,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我院已对李某樑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深刻检讨,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该事件的发生,说明我院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管理不到位,我院将持续正风肃纪、加强管理。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对我院工作予以监督。

洱源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此前报道

云南洱源县法院一警车被质疑肇事逃逸,法院称将发布通报

近日,有网友报料称,8月31日,她在下班途中与一辆车牌号为云LAII8警的警车迎面会车时发生侧面擦挂,事发时警车未减速且在事后逃逸,结果交警判定称对方“肇事驶离”。

据媒体报道,洱源县政府工作人员称,涉事警车为大理市洱源县法院车辆,驾驶人为该法院干警。

9月7日上午,洱源县法院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会对涉事人员作出处理并发布通报。

网传“洱源法院警车肇事”,云南洱源县法院回应

肇事的警车 图片来源/当事人微博

当事网友李女士向媒体介绍,8月31日下午3点左右,她驾驶车辆返回洱源县途中,与一辆警车会车,“当时我已经停车准备让他,但是他车速特别快,也没刹车,直接冲过来撞到我的车。发生擦挂后他不仅没停车下车查看,反而直接开车跑了。”

李女士当即报警,等了近一个小时肇事警车才返回现场。“我的车倒车镜给撞坏了,车身也有划痕。”李女士称,事故还造成自己身体轻微伤,同行乘车的同事手臂受伤。从李女士提供的照片看,涉事警车左侧反光镜也有擦挂痕迹。

交警部门判定涉事警车全责。不过,李女士对交警部门认定涉事警车属“肇事驶离”的表述表示质疑,而且目前对方没有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洱源县交警大队9月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8月31日,李某樑驾驶车牌号为云LA118警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弥茨线由南向北行驶。15时30分许,在行驶至弥茨线20公里500米处,与由北向南李某杰(即李女士)驾驶的车牌号为云L*****小型普通客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侧面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网传“洱源法院警车肇事”,云南洱源县法院回应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图片来源/当事人微博

“当事人李某樑违反会车规定,是造成此事故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过错。”交警部门认定,发生事故后,李某樑未立即停车、未报警,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

事故认定李某樑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杰无责任。

9月7日上午,云南大理洱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涉事警车确系该单位车辆。“这个事情交警部门已有认定结果。我们会对涉事人员处理并发布通报。”

对于李女士的质疑,记者致电洱源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称,了解情况需要出具公函并到该大队才能进行答复。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肇事驶离”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可能是想对相关事故过程进行所谓的“客观性”描述;肇事逃逸则是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根据事发的具体过程来看,该警车属于肇事逃逸。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事故发生过程及后果来看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但尚未构成犯罪。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停车报警或者救助伤者,而不应径直离开现场,作为警务人员更应该遵纪守法,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林小明律师称。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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