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创业补贴政策内容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首次成功创业(第一次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下同)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
5000元/家。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按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 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初次创业租用市级及以上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2. 补贴标准: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年度申请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且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