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7人气:作者:佚名
为加强城市快速路试运行期间的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通行安全、有序、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淄博市部分城市快速路尚未施工完毕试运行的道路交通实际,制定城市快速路试运行期间的通行规定,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淄博市城市快速路网一期工程:
(一)原山快速路;
(二)鲁泰快速路;
(三)宝山快速路;
(四)昌国快速路;
(五)金晶快速路;
(六)鲁山快速路(新村路-昌国路以南860米)。
以上道路包括立交桥、高架道路和相互之间连接的主车道及上下桥匝道。
二、城市快速路全天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下列机动车辆通行:
(一)摩托车,“非标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二)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超限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履带车;
(三)悬挂试验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四)大型、中型客车;
(五)危险物品运输车;
(六)其他车身或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3米的机动车辆。
在城市快速路上执行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抢险、环卫作业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通行限制。
三、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要确保安全:
(一)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限速标志标明的限速规定;
(二)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四)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相应车道,减速慢行。
四、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掉头、停车或者追逐竞驶;
(二)在匝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四)连续使用远光灯;
(五)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现场处置:
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不得在快速路上修车作业。
六、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警。
七、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四)禁止在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时段作业,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除外。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八、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等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