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1人气:作者:佚名
关于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燃放、不销售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110、6103192,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6396708。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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