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城区税务局南地块改造项目搬迁补偿费用

社会热点2023-03-24 11:29:07未知

济南历城区税务局南地块改造项目搬迁补偿费用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

  如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提前向被征收人交付房屋,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退回多领取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本文标签: 房屋  安置费  住宅  补偿费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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