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社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社会热点2022-10-31 21:17:52未知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纾缓企业困难,现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缓缴期限

  我市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

  二、延长补缴期限

  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可在2023年12月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延续缓缴流程

  本着简化办事流程、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我市中小微企业继续通过“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大连金保工程网上申报系统”(工伤保险)线上渠道申请缓缴,即申即享。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2022年10月28日

本文标签: ,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  ,大连市  ,期限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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