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强化货车司乘人员疫情防控通告

社会热点2022-10-27 20:39:08佚名

  鲤城区关于强化货车司乘人员及作业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鉴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强化省外及省内涉疫地区货车司乘人员及作业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来鲤提前报备

  1.所有省外及省内涉疫地区入(返)鲤货车司乘人员在入(返)鲤前均须提前24小时通过“来泉登记”或无疫鲤行“入(返)鲤登记”(闽政通或泉服务平台可进入)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并向目的地作业场所(交易市场、收发货单位)所在社区或街道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鲤时间、行驶路线、近7天旅居史及全部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信息。

  2.各作业场所(交易市场、收发货单位)要主动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收集货车司乘人员上述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属地街道社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实行“落地检”

  所有省外及省内涉疫地区货车司乘人员通过高速公路入鲤的,出收费站后,在高速出口免费核酸检测点“即到即采即走”;通过国省干道等其他入口入鲤的,应服从作业场所(交易市场、收发货单位)组织,做好防护措施,第一时间就近到便民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留鲤短期居住(3天及以上)的,实行核酸检测3天2检(落地检后间隔24小时再检测一次)。

  三、压实四方责任

  1.货车司乘人员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支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来(返)鲤报备制度,不隐瞒行程。如本人及随车人员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觉减退和腹泻等症状,要立即向作业场所和居住场所(含酒店、宾馆、民宿、出租公寓等)报告,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就诊,并配合公安、疾控部门做好流调等工作。

  2.各作业场所(交易市场、收发货单位)是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要督促司乘人员落实提前报备、落地检、个人防护、车辆及货物消杀等全程防控措施并提供必要服务。要设立外地货车停靠和卸货的专门场所,在货车司乘人员入企(厂、场所)前,要逐一进行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督促货车司乘人员佩戴好口罩,在接收货物过程中非必要不下车。对货车停靠区域、货车司乘人员逗留场所要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并进行临时管控。

  3.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有针对性地在重点企业、商超、农贸市场等物流集中区域开展查验工作。要依据接收到的车辆登记信息,跟进落实防疫措施,主动对企业及司乘人员来(返)鲤主动申报、行程登记、核酸检测等防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整改。

  四、严肃责任追究

  1.货车司乘人员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及瞒报、谎报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作业场所(交易市场、收发货单位)不履行主体责任、不落实防疫措施、不执行防疫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单)、公开通报、约谈负责人;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行业主管部门、街道落实防疫要求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推诿、敷衍塞责,导致人员管理疏漏、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国内中高风险区入(返)鲤的货车司乘人员未如实报告或未落实管控措施等线索,请及时向区、街道、社区反映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照《鲤城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2022年第30号)》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鲤城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10月3日

本文标签: ,货车  ,疫情  ,人员  ,防控  ,司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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