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政府电子消费券的使用
1.政府电子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10天内有效。
2.社保卡和商家预付卡不能与电子消费券同时使用。
3.政府电子消费券根据百货超市类、餐饮类、汽车类、医药类、加油站类五种类别,分别在对应公示公开的商场、超市、餐饮、药店、加油站和汽车企业中按一定配比使用。其中:
百货超市类:消费满100元以上可使用2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200元以上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餐饮类:消费满100元以上可使用2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200元以上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汽车类:消费满50000元以上可使用10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100000元以上可使用20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000元以上可使用50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医药类:消费满100元以上可使用2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200元以上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加油站类:消费满100元以上可使用2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200元以上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4.政府电子消费券不设找零、不可提现、不可套现。
5.每单消费仅限使用一张政府电子消费券。
6.结账时消费者出示政府电子消费券,在商家建行POS机刷卡或扫码消费,商家扫描核销。
7.消费者在使用政府电子消费券消费时,可以与商家促销活动叠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