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长江禁捕举报奖励制度详情(句容市长江禁捕举报奖励制度详情公示)

社会热点2022-10-16 23:22:10未知

  为深入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涉渔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长江流域句容段禁捕退捕工作取得实效,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及《关于建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苏禁捕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制度。

  主要目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镇江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针对我市长江流域禁捕特点,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建立非法捕捞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群众参与禁捕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巩固我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成效。

  举报受理范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长江句容段采取“电、毒、炸”方式使用刺网、地笼网、簖网等各类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各类违法垂钓行为。贩卖、运输、经营、销售长江野生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奖励条件及原则

  (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1、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违规案件无关的;

  4、有关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5、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三)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实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2、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3、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举报方式及要求

  1、举报人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句容市公安局“110”、市场监管局“12315”、市农业农村局“87302616”。

  2、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及时并尽量提供行政相对人详细情况,包括非法捕捞行为实施的具体时间、地点、行为人体貌特征及船只等信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拍摄现场视频或图片固定证据,以便核查;贩卖、运输、经营、销售长江野生水产品的要提供嫌疑人具体姓名、住址、经营场所等信息。

  奖励标准

  对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举报在江中私设网具,经公安机关或农业农村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每例奖励500元;举报在长江干流句容段水域非法捕捞行为,或句容辖区内河水域“电、毒、炸”鱼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举报在禁捕区内进行垂钓,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每例奖励200元;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或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查处的,每例奖励500元。举报贩卖、运输、经营、销售长江野生水产品的,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每例奖励500元。

  资金来源及奖励程序

  1、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长江常年禁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和审批发放。

  2、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举报人联系方式、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句容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分别进行登记,每周五前报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大队汇总。

  3、举报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经核实并立案查处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案件办理部门告知举报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卡账号,逾期未提供的,视作放弃处理。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案件办理部门提供的举报人银行卡帐号后按奖励标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汇出并备案。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1、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部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奖金发放等材料。

  2、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非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3、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办案、实施奖励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4、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对出现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按照扫黑除恶斗争线索报送制度进行报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句容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句容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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