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组织就业见习奖励实施细则

社会热点2022-10-16 15:19:52未知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见习基地按见习政策要求组织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达10人,就业见习结束留用2名及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的,给予见习基地人力资源负责人每留用1人500元奖励,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000元

  二、适用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见习基地的人力资源(人事)负责人。

  三、申报条件

  1.见习基地组织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达10人以上;

  2.就业见习结束留用见习人员2名及以上;

  3.留用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扬中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四、奖励标准

  给予见习基地人力资源(人事)负责人,每留用见习人员1人500元奖励,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000元。

  五、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基地相关人力资源(人事)负责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提交申报材料:《扬中市组织就业见习奖励申报表》、《扬中市组织就业见习人员花册》、留用人员企业劳动合同。逾期未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不予补发。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至见习基地人力资源(人事)负责人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对虚报、谎报见习人数,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2.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3.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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