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调整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期间诊疗活动相关规定通知

社会热点2022-10-14 05:36:53未知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地事局:

  当前,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调整为Ⅱ级响应,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的总体部署,对临时关闭的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分类分批恢复营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恢复营业批准程序。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人员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后,由区县卫生健康局确定是否开诊。具体情况如下:

  (一)诊所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好健康体检并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患病工作人员不予上岗。

  (二)培训考核。所有医务人员均需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诊疗方案、防护技术指南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现场检查。对拟开诊单位的工作流程进行现场检查,对消毒隔离、医护人员防护、疫情防控相关制度等进行验收。

  (四)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综合以上条件给予恢复营业批准,并公布。

  二、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一)做好医务人员防护。诊疗活动期间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做好手卫生。

  (二)做好清洁消毒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严格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的处理,严格终末消毒。

  (三)规范患者的监测。认真仔细询问病史和流行病学史,如发现患者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或其他临床可疑情况,应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四)做好诊疗服务。在诊所设置临时隔离点,配备发热病人用的备用口罩、体温计、流水洗手设施和手消毒液,接诊发热病人要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转诊。禁止将发热呼吸道感染疾病患者在诊所内输液。对口腔治疗、眼科、耳鼻喉检查操作、面部针灸等高风险检查治疗项目暂不予开展,急诊情况下要做好相应防护。

  (五)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范处置医疗废物,隔离衣、口罩、手套等均应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要求用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双层封扎、标识清楚,密闭转运,不得私自处置或流失。

  三、加强行政监督检查

  (一) 实行工作人员日监测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实行日监测并记录在案,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二)发热病人的日上报制度。每日上报当日发热呼吸道疾病接诊情况,对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且有相关疫区旅居史、疾病接触史的病例、聚集性发热病例,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

  (三)卫生监督检查常态化。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执业行为予以处罚。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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