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俊被执行死刑!20多年前曾致一家四口死亡

社会热点2023-03-31 21:05:13未知

王亮俊被执行死刑!20多年前曾致一家四口死亡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3月31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王亮俊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1年1月14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亮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亮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亮俊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王亮俊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王亮俊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视频截图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被告人王亮俊曾租住在被害人董某亮(殁年40岁)、宫某香(女,殁年36岁)夫妇位于山西省宁武县西关村的家中,并与宫某香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0年2月28日晚,王亮俊与宫某香在院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外出继续争吵。王亮俊殴打宫某香,致宫某香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宫某香死亡后,王亮俊返回董某亮家中欲带走其与宫某香所生女儿,因董某亮不同意,王亮俊即持斧头、菜刀砍击董某亮头面部,致董某亮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时,董某亮的儿子董某才(被害人,殁年10岁)、女儿董某娥(被害人,殁年8岁)被惊醒后哭喊。王亮俊因怕影响其逃跑,又持菜刀、斧头砍击董某才、董某娥头颈部,致董某才颅脑损伤死亡,致董某娥颈部动、静脉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亮俊作案后外逃。2019年12月13日,王亮俊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一出租屋内被抓获。

延伸阅读:

男子被举报强奸5次后获刑15年 女方3次作无罪证言又推翻

3月28日,朋友谈论起孩子们的考研进展,54岁的许健(化名)接不上话。30年前的那场官司之后,他的人生岔出去了很远。

1993年,24岁的许健被匿名信检举5次强奸女青年苏云(化名)。一年后的庭审中,许健称与苏云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很多次,不存在强奸;法院认为,5次强奸行为有许健本人供述、被害人苏云陈述及7名证人证言证实,许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许健表示,案件是由匿名信引发,苏云并未报过案,还两次写下书面证言否认强奸;服刑期间,苏云在他们共同的朋友陪同下探监,当面声称是“在警方吓唬下作的陈述”。

3月28日,苏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确实没有报警控告过许健,但判决书中的强奸事件属实,她的“无罪证言”是在许健家人骚扰下作出的。“相关情况已书面写给法院了,你们去找法院核实。我不想再参与这事。”

匿名信由何而来?苏云前后的说法为何完全相反?7名证人为何知道强奸的细节?28日,记者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领导后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回复。



射阳县法院

男子被匿名检举5次强奸同一人

当庭称被民警殴打逼迫认罪

1992年,许健还是江苏盐城市射阳县的一名工人。当时,歌舞厅、录像厅在县城流行,许健经常和朋友骑着单车出入这些地方。经朋友介绍,许健认识了女工苏云。

许健称,当时和几个朋友总在一起玩,其中有几对情侣,他和苏云是一对。1993年夏天,两人吵架后分手。

“分手两三个月后,派出所民警把我抓了,送到县刑警大队关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审讯我的时候,才知道有匿名信说我强奸了苏云,并且在不同的地方强奸了5次。”许健称,审讯过程中“他遭受了殴打”。

1994年10月,经历过收容审查、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撤销监视居住、逮捕、公诉等程序后,许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许健在1年时间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及毁坏名誉、找麻烦相要挟的方式,在工厂宿舍、私人住宅、河边船上等5个场所,对苏云奸淫5次。许健当庭提出异议,称两人是恋爱关系,曾多次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



“案发地”已成为私人住房

公诉机关认为,案件证据确实,被告人在庭审中虽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认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陈述吻合,并得到了证人证言材料证实。

射阳县法院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7名证人证言,构成强奸罪。

许健提供的庭审笔录显示,法官询问了两人在某几个地点发生关系的过程。许健提到,其中一次是与朋友们一起玩耍后,他和苏云在里间房屋发生关系,当时朋友们在外间。

法官对此细节追问“你在公安、检察院调查期间怎么说的”,许健回复说,“公安按苏云的材料硬要我承认强奸,检察院调查没有细问。”

“受害人”10年3次证言否认强奸

称是被对方家属骚扰无奈作证

在被逮捕4天后,苏云为许健的母亲手写了一份证言。证言称:“因为良心不安,特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去年,派出所两位民警去我家,带我到派出所调查,杨某(民警)说别人已经把这(强奸事件)写好交出来了,你不说我们也知道,再说许健都承认了。我当时很害怕,长这么大从未进过派出所,我就糊里糊涂交代了。现在听说许健被抓被定为强奸犯,我很不安,过意不去,我要把实情告诉你们。事实上许健没有强奸过我,以前我们恋爱过,后因小事吵嘴而分手。上次我在派出所的承认是一时冲动,经不起威吓才形成的,我不能陷害别人。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我拿我的人格和生命作证,我上次说的不是事实。”

许健称,这份证言被母亲送到了法院,但未在庭审中出现。



“受害人”1994年6月写的证言(受访者供图)

2003年,许健服刑8年后,苏云在他们共同的朋友徐某的陪同下,前往许健家再次手写一份证言。证言称:“我和许健是谈恋爱的,根本不存在强奸,这(强奸)是别人反映(举报)的。判决书中的朱某某等(7名证人)我都不认识。1999年检察院一位女同志把我叫到检察院,问我许健是否强奸我,我说是谈恋爱,她说‘不能瞎说,公安局已经把材料交到检察院了’。我当时很害怕,所以又说是强奸的。1999年,法院的一男一女到我所在的单位找我,又问许健的事,当时我们领导在,我想告诉他们我和许健是谈恋爱,我怕领导说我,(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再一次说他强奸我的。”

写完这次证言之后,苏云在徐某陪同下前往监狱探望许健,当面向许健做了口头说明:她并未报警控告过许健强奸,她是迫于压力作了强奸的陈述。

3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苏云,她表示这两次证言以及探监时的所说,都是因为受到许健的家人骚扰。“她妈妈到我单位找我闹,我当时年纪小,很害怕。我确实没有报警控告她,也不认识那7个证人,但他判决书中的5次强奸是真的。他出狱后威胁、勒索我,我都录音留证据了。”

苏云表示,这些证据她不便提供给媒体,但法院找她了解情况的时候,她已写了书面材料交给法院。“你们可以找法院核实,我不想再参与这件事。”



“受害人”2003年写的证言(受访者供图)

4名证人证言称“无强迫行为”

江苏省高院20年前曾驳回申诉

对于苏云的说法,许健表示不认可。“2006年我减刑两年后出狱,苏云添加了我微信说要帮我申诉,还让他爱人送来2万元钱。后来她在当地的生意越做越大,可能考虑到翻案会得罪当地很多人,她把我拉黑了。但是威胁、勒索的事从来没有,如果有,我愿意接受任何法律制裁。”

许健称,他从服刑开始一直在申诉,笔记本上写满了摘抄的各种法律条文,以及每一次申诉的时间。他的母亲则拿着各种材料向江苏省高院递交、申诉。



判决书截图(受访者供图)

2000年,江苏省高院驳回了许健母亲的申诉,称对案件复核证实原判决正确,苏云多次否认与许健有恋爱关系,其被强奸后的悲愤表现和许健拦截苏云、到苏云单位闹事等情节,均有多名证人证实,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2019年,许健找到当年经常一起玩耍的4人,请他们各自写下了证言。在这些证言中,4人各自介绍了与判决书中强奸案相关的活动、聚餐、住宿过程,称苏云自愿应邀加入活动,许健对苏云无强迫行为,未发现许健有不法行为。

记者向其中的徐某核实情况,徐某称许健被捕后苏云经常哭泣,邀请她一起去许健家手写了证言,之后又喊她一起去探监。“探监的时候我远远站在后边,她进去就在哭,具体说的内容我不清楚。她多次跟我说,不是她告的,是刑警大队找她,吓唬她,她才那样说的。”

许健认为,如果是强奸事件,受害人一年时间内在不同地方被强奸5次,且其中两次有其他人员在外间屋内,受害人没有呼救,前后一年多时间没有报警,逻辑上讲不通。“并且案子是匿名举报的,苏云也说她没有检举过,5次强奸有7个证人。匿名信是谁写的,这些证人又是谁,他们怎么知道的细节?”

许健称,2022年他曾聘请律师到射阳县法院调取卷宗但未被允许。“我的孩子马上进入高中了,如果我还是个强奸犯,他未来考大学、找工作可能都会受影响。我希望早日把案子中的疑问搞清楚。”

3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向射阳县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领导后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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